老師,請問建筑業收到預收賬款是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了嗎?這個和收入的確定時點有什么區別啊?我是認為收入確定才發生納稅義務
?? 傾弋
于2021-03-16 22:48 發布 ??141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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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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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貨物中的“預收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二、建筑服務中的“預收款”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未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產生預繳義務,需要根據適用不同的計稅方式在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適用稅率申報納稅。
三、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中的“預收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四、租賃服務中的“預收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五、銷售“充值卡”中的“預收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為,實際上就相當于開具了一個“收款收據”,是不需要進行預交稅款與納稅申報的。在充值卡進行實際消費時,再根據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進行納稅申報。
六、其他業務收到“預收款”
除了上述列舉的“預收款”業務外,其他的“預收款”業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來判定,即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上述中的“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這兩者是有并列關系的,也就是說要同時存在,才確認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也就是說,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行為已經完成或進行中時,同時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這才確認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了。當然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021-06-07 09:23:07

你好,一般來說收到預收款項是還沒有產生納稅義務的,移送貨物了或者提供了相關服務才產生納稅義務
2020-10-24 09:17:37

物業公司收到預收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沒有發生
2018-11-03 16:25:03

對的,預收款項的時候就要繳納增值稅,預收款項你還不能確認為收入呀,到后面履約之后才能夠確認收入。
2021-03-16 22:50:23

您好,若在發貨前收到部分貨款是否屬于預收賬款銷售嗎?--屬于
通過預收賬款方式與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如何區分?--最大的區分就是,采用預收賬款方式的話,就是發出貨物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分期收款方式,就是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020-06-19 13: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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