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想問問,納稅擔保的內容是什么 問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答
老師,我們境內公司直接控股境外公司,2024年對境外 問
你好,這個不需要的,不用。 答
老師,購匯800美元,再支付出去了800美元,和人民幣怎 問
你好,對于公司做賬,是借銀行存款-美元賬戶,財務費用-匯兌損益,貸銀行存款-人民幣賬戶 然后借應付賬款,貸銀行存款,美元賬戶 這幾個金額都是用人民幣來寫 答
老師好,我們交了12萬的租金,租了個農場 用于養豬,這 問
支付租金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地租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攤銷租金時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地租 答
老師我想問下,之前已經開發票給客戶,發票的抬頭是 問
你好,這個最好讓對方寫個委托書 答

房地產企業什么時候開始預繳企業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增值稅
答: 預售,收到預售款時開始預交納。
房地產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 增值稅 三個怎么計算?
答: 你好,按以往的文件為例,增值稅為11%計算,現在為9%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 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交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和會計處理 2預交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交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和會計處理 根據上述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 1、一般計稅方法下: 預交土地增值稅=預收款/(1+11%)*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2、簡易計稅方法下: 預交土地增值稅=預收款/(1+5%)*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A項目(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7年7月銷售普通住宅預收房款1110萬元,根據當地的規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2%。則: 1、正常情況下,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不含增值稅收入=1110/(1+11%)=1000萬元 預交土地增值稅稅款=不含增值稅收入*土地增值稅預征率=1000*2%=20萬元。 2、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 應預交的增值稅稅款=1110/(1+11%)*3%==30萬元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1110-30=1080萬元 預交土地增值稅稅款=1080*2%=21.6萬元。 從上述結果來看,雖然計算簡化了些,但預交的稅款比正常計算的方法下要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可按照”上述方法進行計算,但在個別省市,強制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繳納我認為有些欠妥。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交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和會計處理 3預交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交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和會計處理 沿用上例,該企業預交土地增值稅20萬元,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20 貸:銀行存款 20 待開發項目達到完工條件,相應的收入及成本結轉損益時,將土地增值稅轉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20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20 但有的企業在預交土地增值稅的同時就將其轉入“稅金及附加”,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則。 還有的企業在預交土地增值稅的同時將其轉入“預付賬款或待攤費用—待轉土地增值稅”,在符合完工條件時再轉入“稅金及附加”。我認為這樣處理“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期末余額更能準確反映土地增值稅在項目未完工時應該預交的金額,更能反映出期末資產負債狀況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個人更傾向于這種會計處理方式。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房地產企業清算,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怎么算?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營改增后,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的稅費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但是不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