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合同就是以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任務完成合同終止為什么要給經濟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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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07-19 22:22 發布 ??933次瀏覽

- 送心意
杰希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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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他這個表達是保證人家在一定期限內都有事做的,但是現在事情做完了,還沒到期限,人家收入就減少了了,那需要補償人家
2020-07-19 22:26:08

你好,同學。
這是一個特殊的補償情形,這里主要是考慮到,這個項目做完了,可能這個勞務者有一段時間的空檔期,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給點補償。
2020-07-09 16:55:36

你好,看合同具體是怎樣簽訂的,這個完成任務有時間的規定嗎 ?
2020-03-01 16:02:49

同學你好,企業要給經濟補償金的。
【案例簡介】
2017年4月19日,趙某某進入一家私營公司,從事該公司中央空調安裝調試工作。該公司與趙某某約定,安裝調試結束,公司中央空調正常運轉勞動合同即終止。2017年12月底,趙某某將該公司的中央空調安裝完畢,并按照公司要求調試,運轉正常交給該公司使用,該公司驗收后“合格”,按約定支付了勞動報酬。后公司以業務不忙為由,不再與趙某某續簽勞動合同,趙某某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遭到拒絕。趙某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趙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能得到支持嗎?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核心在于將完成一定工作任務作為合同終止期限。這類勞動合同應當是唯一可以約定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認為這類合同到期后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也有的勞動者也認為,只要公司支付了勞動報酬就可以了,什么經濟補償就別想。這種想法對嗎?請看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21-05-16 20:02:18

這個的話它比較特殊,其他要支付補償金,都是這個用人單位本身有一些責任或者是問題。但是這個是考慮到這個合同結束,她可能會休息一段時間沒有工作,所以給予補償金作為補償
2020-07-01 17: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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