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劉茜老師
職稱: 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也可以采用口頭合同,只要雙方有約定就可以。
2020-05-25 23:10:39

您好,不屬于的,這種是諾成合同。
2020-03-04 20:51:28

你好,參考如下說法,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于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并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并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2020-03-04 21:25:55

①實踐合同以物之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借款人在合同成立后不負有合同義務;
②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不支付利息,為無償合同。
因此法律認為,對于自然人而言,其理性能力不一定足夠,因此以物之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可為出借人爭取更多思考的時間,避免出借人遭受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是實踐性合同,其生效應當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條件,借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關于“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
2020-03-25 08:04:27

同學,你好,這個題應該選擇ABD,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滿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成立:(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選項A正確);(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選項B正確);(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選項C錯誤);(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選項D正確);(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2024-02-20 08:58:34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精選問題
獲取全部相關問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