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做出實質性變更屬于新要約,如果沒有經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不是更改無效?
海邊一粒沙
于2019-12-25 21:03 發布 ??1331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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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12-25 21:05
沒有經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新要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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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2×20年7月1日甲公司與客戶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向客戶出售600件產品,每件產品合同價格100元,這些產品在6個月內移交。2×20年10月31日甲公司將300件產品移交之后,雙方對該合同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合同要求甲公司在2×20年12月31日移交剩余的300件產品后,額外于2×21年1月31日向客戶再交付150件產品,額外交付的這150件產品按照每件90元的價格計價,假定該價格反映了合同變更時該產品的單獨售價并且可以與原產品區別開來。甲公司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收入。【解析】“額外交付150件產品”的合同修訂,事實上構成了一項關于未來產品的單獨的合同,且該合同并不影響對現有合同的會計處理。企業應對原合同中的600件產品,每件確認100元的銷售收入;對新合同中的150件產品,每件確認90元的收入。甲公司2×20年移交前600件,應確認的收入60 000元。
情形2:資料同上。額外交付的這150件產品按照每件80元的價格計價,假定該價格不能反映合同變更時該產品的單獨售價(當時的單獨售價每件90元),但是可以與原產品區別開來。甲公司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收入。【解析】對于合同變更新增的150件產品,由于其售價不能反映該產品在合同變更時的單獨售價,因此,該合同變更不能作為單獨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由于尚未轉讓給客戶的產品(包括原合同中尚未交付的300 件產品以及新增的150件產品)與已轉讓的產品是可明確區分的,但是新的售價不能反映合同變更時該產品的單獨售價。因此,甲公司應當將該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的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該新合同中,剩余產品為450(300+150)件,其對價為42 000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確認收入的客戶已承諾對價30 000 元(100×300)與合同變更部分的對價12 000元(80×150)之和,新合同中的450件產品每件產品應確認的收入為93.33元(42 000/450)。2×20年10月31日移交的300件產品單價為100元, 2×20年12月31日移交的300件產品單價則按照93.33元計算。
情形3:2×19年1月15日,甲建筑公司和客戶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5 000萬元固定造價合同,在客戶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廠房,預計合同總成本為3 500萬元。假定該建造服務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并根據累計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成本的比例確定履約進度。截至2×19年末,甲公司累計已發生成本2 100萬元,甲公司在2×19年已確認收入3 000萬元。2×20年初,合同雙方同意更改該廠房圖紙的設計,合同價格和預計總成本因此而分別增加1 000萬元和538.46萬元。【解析】由于合同變更后擬提供的剩余服務與在合同交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務不可明確區分(即該合同仍為單項履約義務),因此,甲公司應當將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合同變更后的交易價格為6 000萬元(5 000+1 000),甲公司重新估計的履約進度為52%[2 100/(3 500+538.46)]。
2020-07-31 13:48:03

公司更改了法人和名稱后,合同相對人不需要與其重新簽訂合同
你好,老師工作不易,請妥善評價不要差評,老師一定盡心力解決你的問題歡迎繼續追問
2019-12-16 13:40:51

學員你好!
合同的有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基于相同的意思表示 并且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
合同的無效,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
可撤銷的合同情形有 因為重大誤解,或者簽定合同時候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導致一方利益受損。 當然欺詐,脅迫簽定手段簽定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不能完全的符合生效的條件
合同效力的待定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就是效力待定的, 比如超權代理的情況下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再比如無權處分人對所有權人的財產進行處分簽定的合同,再未經過所有權人追認的情況下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補正或者經過追認,使合同消除瑕疵就可以成為有效的合同,反之則無效。
2021-12-02 11:11:33

無效合同,又稱為絕對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可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于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效限制的。
(三)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三種情況,合同法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有效合同。
2019-11-18 14:17:02

那這個就按實際的碼填寫就行了,沒有統一強制要求。
2024-04-09 11: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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