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合同之間關系
積極的唇膏
于2019-11-18 13:59 發布 ??1112次瀏覽
- 送心意
五條悟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2019-11-18 14:17
無效合同,又稱為絕對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可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于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效限制的。
(三)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三種情況,合同法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有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