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瑞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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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帶公司執照,納稅申報表,辦理人身份證去稅局填表申請退稅
2019-12-05 08:19:21

你好,登錄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一般退稅的填寫申請。
2023-07-10 10:23:00

你好!勾選后才可以
2022-04-24 15:49:37

http://www.pinlue.com/article/2020/07/0819/2510992262000.html
2018年,我國開始對部分行業試點退還部分增值稅留抵退稅。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全面試行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規定部分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少企業在去年就申請了第一次做增量增值稅留抵退稅,目前正在準備第二次留抵退稅中,以下我們就第二次申請退稅的三個注意事項給大家展開介紹。 (需要注意的是,先進制造業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適用《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本文不對這兩類特殊行業進行討論)。 注意事項一: 二次申請時計算“增量留抵稅額”以2019年3月為基期 很多財務在2019年10月首次退稅后對于第二次退稅的計算依據有疑問,主要來源于增量留抵退稅額為以下哪種:1、 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 與2019年9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在這里筆者給大家明確,不管是第幾次申請都應該是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2019年第39號文)的第八點第二條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注意事項二: 與首次申請要間隔最少半年,且滿足5個必要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需要注意的是,連續期間是不可以重復計算,意思就是如果2019年10月份申請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下一次申請起碼要在2020年4月份及以后,往后的申請以此類推。 注意事項三: 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要準確 在計算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時,第一步首先是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第一次申請時基本上大家都不會有什么疑問,但是到了第二次申請,很多企業就犯了錯誤,錯誤在什么地方呢?我們來看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公式: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各項稅額確認不難,計算也很簡單,錯誤來源于很多企業會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抓取以上進項稅額的數據,但正確的取數期間應該是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個月稅款所屬期。就是說,如果2020年7月申請,那么上述公式的進項稅額期間應2019年4月-2020年6月(所屬期)。2019年第39號文第八點第三條規定,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簡單案例介紹:接下來我們通過實際案例讓大家理解的更加清晰。甲企業(非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非先進制造業),2015年成立,同年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按月申報,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無出口業務,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規定,其2019年3月期末留抵為10萬元,2019年4月-2020年6月增值稅申報情況如下:
2019年10月份第一次申請留抵退稅:假設: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所屬期內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為600萬元,其中:同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進項稅額314萬元、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涉及的進項稅額26萬元、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為20萬元。則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計算如下:1.進項構成比例=(314%2B26%2B20)/600=60%2.計算增量留抵稅額=9月期末留抵稅額130萬元-3月期末留抵稅額10萬元=120萬元3.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120×60%×60%=43.20萬元4.調減2019年9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130萬元-43.2萬元=86.80萬元 2020年7份第二次申請留抵退稅:假設: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所屬期內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為755萬元,其中:同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進項稅額516萬元、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涉及的進項稅額20萬元、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4萬元。則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計算如下:1. 進項構成比例=(314%2B26%2B20%2B516%2B20%2B14)/(600%2B755)=67.16%2.計算增量留抵稅額=2020年6月期末留抵稅額68.80萬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稅額10萬元=58.80萬元3.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58.80×67.16%×60%=23.69萬元4.調減2020年6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68.80萬元-23.69萬元=45.11萬元
2020-11-13 18:14:22

借:管理費用/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進項稅額轉出
2022-09-13 16: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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