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師您好,我想問一下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存續期間的“發生之日起5年內”和“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是同時滿足嗎?比如可撤銷行為發生在2011年1月1日,當事人2015年12月31日知道撤銷事由,這時候撤銷權還是在2016年1月1日消滅嗎?
答: 是的,超了5年,你再知道已經來不及了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須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行使,否則該撤銷權消滅,,可以舉個例子嘛
答: 您好 比如甲欠乙貨款,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如果符合撤銷權的條件,甲2020.2.1日放棄債權,發生撤銷事由,如果乙2020.8.1日才知道,那么撤銷最后期限是2021.8.1,最晚不能超過2020.2.1+5年,也就是2025.2.1日。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撒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句話對嗎?,怎么理解呢?
答: 你好,同學! 這是對的。 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為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五年。期間屆滿,當事人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