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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師
職稱: 中級職稱
2019-05-19 15:58
您好,外地預交的,一般是在收款的時候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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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外地預交的,一般是在收款的時候預交
2019-05-19 15:58:31

你好 預交的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預收款/(1+5%)
2019-05-17 13:56:22

是的,只要收到的預收款都要交的。
2020-07-17 20:33:40

沒有收到預收款,不繳稅的。
2022-02-17 18:34:37

1、財稅2016年36號文《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中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也就是說,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就產生了納稅義務!應對預收款全額(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扣除分包款)按適用稅率11%或征收率3%進行征稅!
2、但是,財稅2017年58號文《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第三條將以上條款作了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去除了建筑服務預收款的情形,也就是說,從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不再產生納稅義務!目前預收款產生納稅義務只有租賃服務了!租賃行業協會要加強作工作啦!
3、既然建筑服務預收款不再產生納稅義務了,是否就不用預繳稅款了呢?還不是!結合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和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公告第11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雖然不會對預收款按適用稅率10%(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務稅率由11%調整為10%)或征收率3%計算確定納稅義務,但仍然有預繳稅款的要求!
具體來說,納稅人應在收到建筑服務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發票),作為計算依據:
(1)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如跨縣市從事建筑服務),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
①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2% 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②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3% 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如納稅人未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或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
①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2%預征率在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②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3%預征率在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預繳上述稅款,應去稅務部門申報、填表并繳納稅款。
2019-10-29 17: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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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淡風輕 追問
2019-05-19 16:02
文老師 解答
2019-05-19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