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為什么行紀合同可以適用留置方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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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5-03-06 11:49 發布 ??5次瀏覽
- 送心意
暖暖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2025-03-06 11:52
你好,根據《民法典》,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合法占有的財產,并優先受償。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作為債權人,可以對合法占有的委托物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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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是由這兩種擔保方式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依《擔保法》關于留置的規定,只有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特定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方可對按合同約定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行使留置權,以保障其特定債權的實現。而因擔保人與債權人間擔保合同,擔保人并不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無從發生留置權;擔保人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生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亦不屬于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而發生的特定債權之列。擔保人縱因其他合同關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債務人的動產,該動產與其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生的追償權之間亦無成立留置權所必須的“牽連性”[②d],不能發生擔保追償權實現的留置權;而如果債務人與擔保人另行約定將擔保人因其他合同關系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作為保障其追償實現的擔保物,則所形成的擔保關系應為質押反擔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擔保”。可見,無論如何“設計”,也無法將法定的留置權作為約定的反擔保措施來使用。 定金是作為主合同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與其他擔保方式擔保效能的單向性不同,定金的擔保效能具有“雙向性”[③d],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反擔保合同既不屬于當事人雙方互負對等義務的雙務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擔保的擔保效能只能單向地指向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無從具有“雙向性”。擔保人不履行擔保合同所設定的義務的,只能由債權人向其追究擔保責任,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均無權要求其承擔責任,縱本擔保人收取擔保費、“保證金”,亦只發生返還、劃付的問題而無“雙倍返還”的罰則[①e]。顯而易見,定金擔保的適用前提及其規則均無法轉用于反擔保,故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2022-04-14 15:20:08

1、留置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的原因是不存在債權人無
法行使留置權的情形。留置權在法律條件具備時當然
發生,不需要合同約定,所以不存在需要擔保人對該
筆債務擔保的情形,自然也就不存在反擔保的情況。
2、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的原因是定金約定具
有雙向性”,既保障給付方的利益,也保障收取方的
利益,而擔保人只能保障其中單方的利益,這與定金
的效能不符,所以定金不存在擔保的情況,自然也不
存在反擔保的情況。
2021-05-30 11:25:04

你好非全日制的合同可以不買社保 但是每天不超過4個小時
2019-11-15 15:44:06

您好!除非是勞務,相當于臨時工這種,但是這種需要他個人去稅務局代開發票給你。
2019-11-15 16:31:45

你問問你們當地承不承認社保自愿放棄證明
2019-11-15 15: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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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