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定金為什么不能做反擔保,反擔保需要什么要求
羅伊人
于2019-09-08 10:25 發布 ??170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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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蘇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
2019-09-08 10:49
你好 留置和定金不能做反擔保 這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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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留置和定金不能做反擔保 這是規定
2019-09-08 10:49:02

因為在留置和定金的擔保中不會出現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能
不是第三人的擔保,就是交易雙方的擔保
2020-04-04 08:54:15

你好從對方收到定金開始
2021-08-09 19:30:56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是由這兩種擔保方式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依《擔保法》關于留置的規定,只有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特定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方可對按合同約定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行使留置權,以保障其特定債權的實現。而因擔保人與債權人間擔保合同,擔保人并不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無從發生留置權;擔保人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生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亦不屬于因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而發生的特定債權之列。擔保人縱因其他合同關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債務人的動產,該動產與其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生的追償權之間亦無成立留置權所必須的“牽連性”[②d],不能發生擔保追償權實現的留置權;而如果債務人與擔保人另行約定將擔保人因其他合同關系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作為保障其追償實現的擔保物,則所形成的擔保關系應為質押反擔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擔保”。可見,無論如何“設計”,也無法將法定的留置權作為約定的反擔保措施來使用。 定金是作為主合同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與其他擔保方式擔保效能的單向性不同,定金的擔保效能具有“雙向性”[③d],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反擔保合同既不屬于當事人雙方互負對等義務的雙務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擔保的擔保效能只能單向地指向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無從具有“雙向性”。擔保人不履行擔保合同所設定的義務的,只能由債權人向其追究擔保責任,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均無權要求其承擔責任,縱本擔保人收取擔保費、“保證金”,亦只發生返還、劃付的問題而無“雙倍返還”的罰則[①e]。顯而易見,定金擔保的適用前提及其規則均無法轉用于反擔保,故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2022-04-14 15:20:08

老師,在嗎?
2016-07-06 2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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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伊人 追問
2019-09-09 09:35
答疑蘇老師 解答
2019-09-09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