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確定
2014年7月27日,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附則8章60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審計署2000年12月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審辦發〔2000〕121號)予以廢止。
應網絡實名制要求,完成實名認證后才可以發表文章視頻等內容,以保護賬號安全。 (點擊去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