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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于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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