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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征稅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課征多種稅或實行多次征稅。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對同一商品流轉額課征多種稅;(2) 在商品流轉的各個環節多次課征同一種稅;(3) 在生產環節中對原材料、半成品及產成品等道道征稅;(4) 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稅收管轄權,所造成的國際間雙重課稅。一般地,重復征稅是征稅制度中的一種弊病。它違背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故一個國家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力求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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