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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發達國家上百年的反避稅相比,我國反避稅工作開展得較晚。從1988年深圳試點、1991年立法全國施行到現在,僅有十多年時間。在當今日趨復雜的避稅與反避稅對抗中,我國反避稅工作尚處于初級階段,成效不明顯,每年所取得的反避稅收入微乎其微。
客觀上,我國在反避稅方面采取的是相對溫和的態度。但日益嚴重的外企避稅已對我國產生了很大,嚴重損害了我國稅收權益,造成巨額稅款外流;扭曲了我國的稅收調控作用,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和外匯收支平衡。在實際操作中,外方投資者還利用種種避稅手段變相蠶食中方資產。國際經驗表明,最好的反避稅政策應該使投資國、跨國公司和被投資國三方共贏,這需要在上述三者之間找到一種利益平衡。這種平衡不僅要求對避稅有很高的認知程度,也要求相應的反避稅技術能力的提高。可以預見,在以后相當長時期內,反避稅將是我國經濟審計領域的一項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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