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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銷商品簡稱"托售商品"。委托其他單位代為銷售自己所經營的商品。包括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寄銷和提前移庫下放的商品。企業委托代銷商品時,應與受托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規定代銷品種、價格、手續費標準、供貨結算期限等,作為雙方共同執行的依據。商品發給其他單位代銷時,委托單位不作商品銷售,不進行貨款結算,不轉移商品所有權。代銷商品仍屬委托單位庫存商品的一部分,在"庫存商品"帳戶下設"委托代銷商品"專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待受托單位按合同交來代銷商品貨單及貨款時,再作為營業收入入帳,同時結轉委托代銷商品成本。所支付的代銷手續費可作費用列支或者沖減"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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