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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是比例稅率的一種。按不同的地區分別規定的稅率。由于歷史的、經濟的和地理位置的差異,我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要求國家在稅制和稅負設計上適當體現區別對待、合理負擔原則。對經濟和自然條件好的富庶地區,稅率適當訂得高一些;而對經濟和自然條件較差的貧困地區,稅率則要訂得低一些,并給予較多的稅收優惠。我國農業稅就采用此種稅率。1958年頒布的《農業稅條例》規定全國平均稅率為 15.5%,省、區稅率最高的為19%,最低的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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