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的基本特征: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下面介紹一下代理有哪些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的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范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后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他人所為的民事行為;
(3)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法;
(5)行為人與第三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