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外經證預繳哪些稅款

1、增值稅: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稅的情況一般有: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和小規模納稅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另外要注意,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根據納稅期判斷,月報10萬,季報30萬),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2、城建及附加稅: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個人所得稅:
在異地施工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由其所在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不是預繳,是按實際的工資薪金據實申報繳納。 4、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如果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發生分包業務時,應按其取得的總承包款(不含增值稅)的0.2%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不得按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注: 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因外地施工按照0.2%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預繳申報時,按照完稅憑證上預交的金額填寫到企業所得稅主表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 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因外地施工按照0.2%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匯算清繳時,填寫主表A100000的第32行“減: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5、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文件中并沒有明確納稅地點,但是多數稅務局會要求在施工地全額繳納,具體執行還是要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確認。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財稅【2016】74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一、四條,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
外經證是什么意思 問
外經證全稱是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答
外經證過期了如何延期 問
企業可以在電子稅務局上開具外經證,外經證開具后的有效期是6個月,企業應該在外經證的有限期內進行工程的報備和稅金的預繳,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報備的,可以在電子稅務局對該外經證進行延期,登陸電子稅務局后選擇業務辦理,外經證延期,可以對外經證延期一個月。 答
工程在外地是不是必須要開外經證 問
工程在外地是必須要開外經證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答
開外經證預繳哪些稅款 問
1、增值稅: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稅的情況一般有: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和小規模納稅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答
外經證報驗是什么意思 問
外經證報驗是納稅人到經營地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 稅總發[2016]106號。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