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開發票

代開發票是指企業無開具發票的設備且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如沒有金稅盤和發票打印機的情況;可以通過申請國稅局進行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需要注意的是,在營改增后地稅局不再進行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普通發票,但在提供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它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代開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發票的;
3、跨區(市)縣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向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取發票,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申請代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它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這就說明了只有稅務機關才有“代開發票”的權利。
擴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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