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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怎么填

來源: 會計學堂稅務 2020/08/03 7875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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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怎么填


1.“101納稅申報企業類型”:納稅人根據申報所屬期年度的企業經營方式情況,從《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

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表

代碼類型,

大類中類小類,

100 非跨地區經營企業,

210 跨地區經營企業總機構 總機構(跨省)——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220 總機構(跨省)——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230 總機構(省內),

311 跨地區經營企業分支機構 需進行完整年度納稅申報 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

312 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

代碼說明:

“非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稅人未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為非跨地區經營企業。

“總機構(跨省)——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納稅人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

“總機構(跨省)——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納稅人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規定的不適用該公告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

“總機構(省內)”:納稅人為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

“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納稅人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納稅人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但不就地繳納所得稅的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分支機構。

2.“102分支機構就地納稅比例”:“101納稅申報企業類型”為“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申報并按比例納稅)”需要同時填報本項。分支機構填報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比例。

3.“103資產總額”:納稅人填報資產總額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單位為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104從業人數”:納稅人填報從業人數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單位為人。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依據和計算方法同“103資產總額”。

5.“105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納稅人填報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明細代碼。

6.“106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納稅人從事行業為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7.“107適用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采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從《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

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類型代碼表,

代碼 類型,

大類小類,

110 企業會計準則 一般企業,

120 銀行

130 證券

140 保險

150 擔保

200 小企業會計準則

300 企業會計制度

410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420 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430 醫院會計制度

440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450 中小學校會計制度

460 彩票機構會計制度

500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600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700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

999 其他

8.“108采用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2018年版)”:納稅人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規定的格式編制財務報表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9.“109小型微利企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等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10.“110上市公司”:納稅人在中國境內上市的選擇“境內”;在中國境外上市的選擇“境外”;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可同時選擇;其他選擇“否”。納稅人在中國香港上市的,參照境外上市相關規定選擇。

二、有關涉稅事項情況

本部分所列項目為條件必填(必選)內容,當納稅人存在或發生下列事項時,必須填報。納稅人未填報的,視同不存在或未發生下列事項。

1.“201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納稅人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選擇“是”。

2.“202存在境外關聯交易”:納稅人存在境外關聯交易的,選擇“是”。

3.“203選擇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納稅人適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文件規定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分國(地區)不分項”的,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納稅人適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且根據財稅〔2017〕84號文件規定選擇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變更。

4.“204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納稅人投資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且為其法人合伙人的,選擇“是”。本項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發布,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改)、《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等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

5.“205創業投資企業”:納稅人為創業投資企業的,選擇“是”。本項目中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發布,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改)、《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創業投資企業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

6.“206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類型”:納稅人為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報本項。本項目中的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等文件規定的企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類型代碼表

代碼 類型

大類 小類

110 服務外包類 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120 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130 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210 服務貿易類 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220 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

230 文化技術服務

240 中醫藥醫療服務

7.“207非營利組織”:納稅人為非營利組織的,選擇“是”。

8.“208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納稅人按照企業類型從《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的代碼填入本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若符合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均應填報本項。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代碼表

代碼   類型 

 大類 中類   小類

11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企業

120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企業

130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企業

140 線寬小于130納米的企業

150 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企業

210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新辦符合條件企業

220 符合規模條件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30 符合領域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311 軟件企業 一般軟件企業 新辦符合條件企業

312 符合規模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

313 符合領域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

314 符合出口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

321 嵌入式或信息系統集成軟件 新辦符合條件企業

322 符合規模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

323 符合領域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

324 符合出口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

400 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

500 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

600 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

代碼說明: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等文件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具體說明如下:

(1)“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線寬小于0.25微米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3)“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4)“線寬小于130納米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5)“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等文件規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具體說明如下:

(1)“新辦符合條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符合規模條件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的規定。

(3)“符合領域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五條第(二)項“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的規定。

“軟件企業”: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等文件規定的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具體說明如下:

(1)“一般軟件企業——新辦符合條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四條第(四)項“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的規定。

(2)“一般軟件企業——符合規模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四條第(四)項“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條第(一)項“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的規定。

(3)“一般軟件企業——符合領域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四條第(四)項“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條第(二)項“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的規定。

(4)“一般軟件企業——符合出口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四條第(四)項“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條第(三)項“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的規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統集成軟件——新辦符合條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四條第(四)項“匯算清繳年度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規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統集成軟件——符合規模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四條第(四)項“匯算清繳年度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條第(一)項“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的規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統集成軟件——符合領域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四條第(四)項“匯算清繳年度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條第(二)項“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的規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統集成軟件——符合出口條件的重點軟件企業”是指可以享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且其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四條第(四)項“匯算清繳年度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條第(三)項“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的規定。

“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

“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

“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

9.“209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類型”:納稅人投資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項目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等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且按照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填報本項。納稅人投資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選擇“130納米”,投資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選擇“65納米”;同時投資上述兩類項目的,可同時選擇“130納米”和“65納米”。

納稅人既符合“208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項目又符合“209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類型”項目填報條件的,應當同時填報。

10.“210科技型中小企業”:納稅人根據申報所屬期年度和申報所屬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情況,填報本項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納稅人在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210-1 (申報所屬期年度)入庫編號”首先應當填列“2018(申報所屬期年度)入庫編號”,“210-3 (所屬期下一年度)入庫編號”首先應當填列“2019(所屬期下一年度)入庫編號”。若納稅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將相應的“編號”及“入庫時間”分別填入“210-1”和“210-2”項目中;若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日之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將相應的“編號”及“入庫時間”分別填入“210-3”和“210-4”項目中。納稅人符合上述填報要求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

11.“211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納稅人根據申報所屬期年度擁有的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情況,填報本項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報所屬期年度,如企業同時擁有兩個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兩個證書情況均應填報。如:納稅人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參加認定并于2018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納稅人在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應將兩個證書的“編號”及“發證時間”分別填入“211-1”“211-2”“211-3”“211-4”項目中。納稅人符合上述填報要求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

12.“212重組事項稅務處理方式”: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年度發生重組事項的,應填報本項。納稅人重組事項按一般性稅務處理的,選擇“一般性”;重組事項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選擇“特殊性”。

13.“213重組交易類型”和“214重組當事方類型”:填報“212重組事項稅務處理方式”的納稅人,應當同時填報“213重組交易類型”和“214重組當事方類型”。納稅人根據重組情況從《重組交易類型和當事方類型代碼表》中選擇相應代碼分別填入對應項目中。重組交易類型和當事方類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文件規定判斷。

重組交易類型和當事方類型代碼表

重組交易 重組當事方

代碼 類型 代碼 類型

100 法律形式改變 —— ——

200 債務重組 210 債務人

220 債權人

300 股權收購 310 收購方

320 轉讓方

330 被收購企業

400 資產收購 410 收購方

420 轉讓方

500 合并 510 合并企業

520 被合并企業

530 被合并企業股東

600 分立 610 分立企業

620 被分立企業

630 被分立企業股東

14.“215政策性搬遷開始時間”: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且申報所屬期年度處在搬遷期內的,填報政策性搬遷開始的時間。

15“216發生政策性搬遷且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年度”:納稅人的申報所屬期年度處于政策性搬遷期內,且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選擇“是”。

16.“217政策性搬遷損失分期扣除年度”: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出現搬遷損失,按照《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發布)等有關規定選擇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的,且申報所屬期年度處在分期扣除期間的,選擇“是”。

17.“218發生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遞延納稅事項”: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年度發生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遞延納稅事項的,選擇“是”。

18.“219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轉讓所得遞延納稅年度”: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文件規定,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且申報所屬期年度處在遞延納稅期間的,選擇“是”。

19.“220發生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事項”: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年度發生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的,選擇“是”。

20.“221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年度”:納稅人發生技術入股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等文件規定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即在投資入股當期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的,且申報所屬期年度為轉讓股權年度的,選擇“是”。

21.“222發生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事項”: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年度發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等文件規定的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事項的,選擇“是”。

22.“223債務重組所得遞延納稅年度”:納稅人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文件規定,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且申報所屬期年度處在遞延納稅期間的,選擇“是”。

三、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

納稅人填報本企業投資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東情況。包括股東名稱,證件種類(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護照等),證件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號、身份證號、護照號等),投資比例,當年(決議日)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國籍(注冊地址)。納稅人股東數量超過10位的,應將其余股東有關數據合計后填入“其余股東合計”行次。

納稅人股東為非居民企業的,證件種類和證件號碼可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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