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外直接捐贈不得稅前扣除,所以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境內所得應納企業所得稅=(350+20)×25%=92.5(萬元);在甲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分回的稅后利潤應在我國補稅=80/(1-20%)×(25%-20%)=5(萬元);在乙國的分支機構分回的稅后利潤因為在乙國已經按30%的稅率繳納了企業所得稅,高于抵免限額,所以不需要在我國補稅;在丙國的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不需要在我國納稅,同時不得用境內的所得或來自他國的所得彌補該項虧損。該居民企業2018年在我國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92.5+5=97.5

2022-02-08 02:01 來源: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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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實務》

單選題專項練習

【本題所屬章節】 《涉稅服務實務》 第三章 涉稅專業服務程序與方法(已更新至2024)
企業對外直接捐贈不得稅前扣除,所以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境內所得應納企業所得稅=(350+20)×25%=92.5(萬元);在甲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分回的稅后利潤應在我國補稅=80/(1-20%)×(25%-20%)=5(萬元);在乙國的分支機構分回的稅后利潤因為在乙國已經按30%的稅率繳納了企業所得稅,高于抵免限額,所以不需要在我國補稅;在丙國的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不需要在我國納稅,同時不得用境內的所得或來自他國的所得彌補該項虧損。該居民企業2018年在我國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92.5+5=97.5

境內某居民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018年度該企業境內會計利潤為350萬元,當年企業直接對農村義務教育捐款20萬元;其在甲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分回稅后利潤80萬元,甲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年稅率為20%;在乙國的分支機構分回稅后利潤70萬元,乙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在丙國的分支機構發生虧損10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納稅事項,則該企業2018實際應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萬元。

A. 95.5

B. 97.5

C. 112.5

D. 90

【答案及解析】B

企業對外直接捐贈不得稅前扣除,所以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境內所得應納企業所得稅=(350+20)×25%=92.5(萬元);在甲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分回的稅后利潤應在我國補稅=80/(1-20%)×(25%-20%)=5(萬元);在乙國的分支機構分回的稅后利潤因為在乙國已經按30%的稅率繳納了企業所得稅,高于抵免限額,所以不需要在我國補稅;在丙國的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不需要在我國納稅,同時不得用境內的所得或來自他國的所得彌補該項虧損。該居民企業2018年在我國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92.5+5=9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