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貨款20萬元。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對丙公司享有10萬元的到期債權,但是乙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索要。同時乙公司將自己價值20萬元的設備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丁公司。甲公司()。
A. 應當在知道乙公司低價出售財產的行為之后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買賣行為
B. 可以向法院起訴丁公司,要求其將設備返還給自己
C. 可以向法院起訴丙公司,要求其清償20萬元
D. 向法院起訴丙公司,請求其對自己清償10萬元
E. 向法院起訴丙公司,法院可以將乙公司追加為第三人
【答案及解析】DE
本題考核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雖然乙公司是低價處分自己的財物,但是因為丁公司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且為有償受讓,所以甲公司不能就該處分行為行使撤銷權。所以選項A、B錯誤。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數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選項C錯誤。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所以選項E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