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暫估收入如何報稅?
會計上不存在暫估收入的業務和規定,只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的規定,就要確認收入,而無論是否開具發票;否則,即使開具了發票,也不能確認收入.
增值稅法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未對收入確認條件作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條件,其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趨同.因此,我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所稱暫做收入,是"會計上已做銷售處理".
如果納稅人的銷售業務,
①符合《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確認的條件;
②按稅法規定,尚不產生納稅義務;財稅處理如下:
1、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交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
2、產生納稅義務時: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暫估收入的賬務處理:
一、首先編制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二、與其他正常入庫入賬的庫存商品一樣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三、收到發票后的處理: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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