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費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嗎?
根據《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免征增值稅。
購進免稅貨物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向國有糧食企業購進免稅糧食除外),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所以出口企業(包含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取得的代理海運費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014年9月1日以前,外貿型出口企業取得的代理海運費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國內運費稅款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41號):外貿企業其外銷貨物實行的是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是增值稅免稅的一種方式,屬于增值稅免稅貨物,因此,其外銷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海運費如何做賬?
外銷海運費抵減銷售收入,出口銷售都是按照離岸價確認銷售收入。
借:銷售費用——海運費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出口免抵退企業收入是按到岸價計算的,同時做:
借:銷售費用——海運費(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稅務要求收入按離岸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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