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就得確認收入嗎
確認收入是計算所得稅時才使用.
如果前期該業務已經確認收入,那不開出的發票不需再確認收入;在納稅申報表附一中填未開發票欄收入負數如果不是上述原因,開票即要確認收入,因在金稅系統中收入與財務報表要做比對.所以必須確認收入.
所說的應該是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稅法規定如下:
《營業稅(已改為增值稅)暫行條列》:營業稅(已改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列》: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開出發票,即是取得了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即發生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也就是所說的確認收入.
收入確認
(1)商品的賣方已將所售資產在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買方,即賣方已經完成了所有主要的銷售環節,并不再以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繼續參與所轉讓商品的管理或不再實際控制已轉讓的商品;
(2)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
①銷售商品可望獲得補償;
②生產 將要發生的有關成本;
③可退貨的幅度.
(1)商品已經交付,并且實質上完成了為取得收入所必須進行的其他工作;
(2)價款已經收訖,或者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
在對勞務收入確認標準的規定上,我國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本一致.在提供勞務的交易中應按完成合同法或完成發比(計量,具體選用哪個方法,取決于何者能較為準確地將所確認的收入與完成的工作量聯系在一起,也即遵循相關性原則.
我國的具體規定是:如果提供勞務的期間跨越一個以上會計期間,并且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則應按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的4個條件為:
①合同總收入與總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②與交易相關的價款能夠收回;
③勞務的完成程序能夠可靠地確定;
④已經完成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企業則應按完成合同法確認收入.有些國家由于更傾向于"穩健原則",所以主張不論在什么情況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屬于這一類.
開票就得確認收入嗎?其實這個在稅法上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在實務中,大家操作的時候,一般要區分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收入確定,并不是說以是否開票或對賬來決定確認收入,到此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詢我們答疑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