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造成的在建工程損失怎么記賬
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與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報經批準后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記"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科目;如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在籌建期間,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工程項目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不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如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科目.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固定資產清理所發生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處置在建工程繳納什么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增值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增值稅.
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增值稅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該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轉讓在建項目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九條規定,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度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問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答應的成本和費用.
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非商品房(依法證明)進行投資,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否則,應視同銷售房地產,繳納土地增值稅.
自然災害造成的在建工程損失怎么記賬?對于在建工程的損失,大家可以根據在建工程的所屬的時期來記賬,比如籌建期間和非籌建期間,籌建期間的話可以記入管理費用,非籌建期間的話就記入營業外支出,本文就為大家講述到此,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網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