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與參股公司的區別

2020-06-26 09:3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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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企業、參股公司、合營企業,這些都是常見的企業組織方式,但是他們之間都是有區別的,今天要來給大家介紹解答的問題,可能對于新手來說是比較復雜難以理解的,所以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接下來小編就聯營與參股公司的區別和大家好好聊聊.

聯營與參股公司的區別

1.合營企業不同于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2.參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參股的企業以及全資、控股子公司參股的企業. 參股只是說在被投資企業中有投資,并未突出強調所占股權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權或實際影響力.

合營企業與聯營企業、附屬企業三方主要區別--在于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

聯營與參股公司的區別

聯營企業什么情況要納入并合范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條相關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三)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聯營和合營的區別

一、 合營企業

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即合營企業.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二)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

(三)約定可能體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過在合營企業的章程中規定,也可以通過制定單獨的合同作出約定.

(四)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

(五)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范圍內行使管理權.

二、 聯營企業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即聯營企業.

(一)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三)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三、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核算

(一)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采用權益法核算.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聯營與參股公司的區別會計學堂小編就給大家講解到這里,大家首先要了解二者的概念,從概念中的大家就能了解到二者之間的區別,新手朋友可以多看看這一方面內容,有需要解答的地方可以直接在線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我們會為大家解答任何的會計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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