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企業分類管理是由所屬機關來評定還是由企業自己申請
根據《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2號)第十六條,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應于每年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后1個月內完成。完成管理類別評定工作的次月起,對出口企業實施對應的分類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由縣(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應于評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評定結果報地(市)國家稅務局備案;由地(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評定的,縣(區)國家稅務局須進行初評并填報《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評定表》(見附件),報地(市)國家稅務局審定。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完成后,國稅機關應在評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告知出口企業,并主動公開管理類別為一類、四類的出口企業名單。各省國家稅務局可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公開管理類別為二類、三類的出口企業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出口企業對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評定國稅機關申請復評。評定國稅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進行復核。
因此,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是由稅務機關評定,不是由企業自己申請。有異議可以書面向評定國稅機關申請復評。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
一、上一年度內,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可評定為一類:
(一)年末凈資產大于當年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總額。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以上。
(三)能主動配合國稅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能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稅憑證及備案單證。
(四)出口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五)未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的情形。
(六)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風險可控的條件。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一)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月起至評定當日未滿12個月,或尚未申報過出口退(免)稅。
(二)上一年度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
(三)上一年度內,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
(四)上一年度內,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
(五)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三、上一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
(二)發生過拒絕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等情形。
(三)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過的。
(四)海關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
(五)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
(六)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四、截至評定之日,出口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限屆滿后未滿2年的,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出口退稅企業分類管理是由所屬機關來評定還是由企業自己申請?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是由稅務機關評定,不是由企業自己申請。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應于每年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后1個月內完成。完成管理類別評定工作的次月起,對出口企業實施對應的分類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