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廣告如何確定扣除基數?
廣告費扣除基數是按照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辦法來計算,而不能按照營業稅的規定來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40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自2001年1月1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銷售(營業)收入的2%執行。由此可見,你們旅游公司廣告費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應按全部營業收入,而不能按照旅游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即全部收入扣除轉團、食宿、門票等費用后的收入來確定,其扣除標準應按2%執行。
如何確定招待費、廣告費的扣除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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