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一、征收對象
凡在全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含風景名勝園區內)新建、改建(指原國有土地上的建筑改變原有性質等)、擴建住宅、辦公用房(含配套設施用房)及工業生產廠房、商業類等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征收方式和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征收方式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報建環節按規劃建筑面積征收.財政、發改、住建、規劃、國土、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征收標準
根據我市城區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水平,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如下:
1.征收標準:
2.辦公用房含行政事業性單位、醫院、大中專院校、企業辦公用房;大中專院校教學樓及學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務配套設施用房;醫院住院樓和醫療設施設備配套用房.
3.住宅類、辦公用房(含配套設施用房)及工業生產廠房、商業類以外的建設類別,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辦公用房(含配套設施用房)及工業生產廠房類收費標準執行.
4.六級以下用地,按照六級地收費標準執行.雨花區跳馬鎮、天心區暮云街道、南托街道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項目按六級地收費標準執行.
四、減免補退范圍
1.對房屋所有權人對自有房屋拆除后在原有土地上按原面積原性質重新建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村民安置用房、部隊軍事和辦公用房、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學及配套設施用房、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非營利性用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臨時建筑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3.建設項目的配套設施(僅限于地上部分的車庫;地下空間部分的車庫、設備用房、交通用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4.經批準,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土地利用條件、規劃條件等調整而造成規劃用途改變或建筑面積增減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規劃用途和規劃建筑面積予以補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中:原由國土在用地審批環節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因容積率減少退付需經規劃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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