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境外廣告公司需要繳納的稅種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廣告業取得的收入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其適用稅率為5%.
廣告業沒有獨立的行業會計準則,也不適用于服務餐飲業的準則;它所使用的會計制度或準則無外乎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或是2005年頒布的小企業適用的《小企業會計制度》。
因此,對于有經常性的廣告制作的企業來說,設立原材料,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是很有必要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同時文件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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