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銷售合同印花稅稅率為多少及相關規定說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印花稅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按這個比例計算,3500萬的銷售印花稅為1.05萬元。
同時,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同時,對于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下,分為三種情況: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同時,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此次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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