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稅政策做出了哪些相關的規定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范圍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因此,小范圍納稅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規定范圍,可以免征增值稅,暫無需備案就可以享受此優惠。
同時,根據《 財稅[2017]7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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