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更名收到舊名稱發票的有效期

2019-11-09 15:4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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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的第一件事是通過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然后進行相關資料的登記,企業更名收到舊名稱發票的有效期,開票日期在公司名稱更改之前,很多會計朋友不知道,小編為你整理了相關資料,不知道的朋友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更名收到舊名稱發票的有效期

1.開票日期在公司名稱更改之前

2.有工商部門證明現名稱是由原公司變更而來.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以.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問:我公司2011年11月辦理完變更公司名稱的手續,營業執照已換.更名后是否還可報銷原公司名稱的發票?12月新開具的發票單位名稱因未與供應商及時溝通,也開的是更名前的名稱,能否入賬?

答:《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因此,你公司辦理完營業執照變更,應在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企業更名收到舊名稱發票的有效期

企業辦理名稱變更,之前領取未使用的發票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 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根據《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第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注銷手續并繳銷空白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辦理工商公司名稱變更后,應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變更后取得抬頭為變更后公司名稱的發票.取得以前月份原名稱的發票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單獨用于稅前扣除,必須同時提供合同、支付單據等其他憑證,以證明其支出的真實、合法方能在稅前扣除.

以上就是企業更名收到舊名稱發票的有效期的全部內容,企業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單獨用以稅前扣除.看完上文你應該知道了嗎,如果你有興趣,可以關注會計學堂官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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