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技術開發費稅前抵扣審批程序
稅務機關對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審核批準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進行技術開發須先立頂,并編制技項目開發計劃和技術開發費預算。
(二)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后,納稅人要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申請,并附送立項書、開發計劃、技術開發費預算及有關資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及時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并下達審核確認書。
(三)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納稅人要根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技術開發計劃,當年和上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及增長比例,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后執行。
納稅人未取得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書,年度終了后未在規定期限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人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工業類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開發的項目,需要向所屬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
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必須在每一納稅年度7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申請: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接到企業集團的申請后,經審核符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應及時審批。
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申請,需要附報以下資料:
(一)納稅年度技術開發項目立項書;
(二)納稅年度技術開發費預算表;
(三)上年度技術開發費決算表;
(四)上年度集團公司會計決算報表;
(五)上納稅年度集團公司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如何辦理技術開發費稅前抵扣審批程序?辦理技術開發費稅前抵扣審批程序如上文的介紹,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