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的臨時性補貼計稅嗎?
補貼不征稅的有: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5、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屬于不納稅范疇。
臨時性生活補助計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納個人所得稅。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則不屬于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
行政單位的臨時性補貼是不計征稅的。會計工作需要具備非常強的實操性,所以會計新手在實際做賬過程中難免有所疏忽,看完上文,那么小編關于問題“行政單位的臨時性補貼計稅嗎?”就介紹到這里。你掌握了嗎?如果想加強會計實操技能,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聯系,可以多多跟我們會計學堂的老會計交流心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