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補償款的稅前抵扣
商標專用權,這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標權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排他性權利。商標制度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雖然據歷史記載,中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標的國家,但只是一種商標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經濟社會中出現的帶有商業經濟色彩的貿易行為的產物。
【問題】
我公司分別與A公司及B公司打了兩個官司,起訴事由: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與A公司是直接打官司,與B公司是第三被告人。我公司最終都敗訴,補償A公司經濟損失38萬元,賠償原告B公司經濟損失4.5萬元。請問,這42.5萬元補償款能不能在所得稅前抵扣。因為對方單位收到我公司的補償款應該作營業外收入入賬,征收所得稅,我公司作營業外支出入賬,在計算所得稅時應不應作調整?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因商標侵權產生的賠償不屬于行政處罰,可以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真實、合法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及款項支出收據等在稅前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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