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稅的范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3-4]》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另外對于小規模而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即將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合計銷售額作為是否免征增值稅的判斷標準,月免征銷售額提高為10萬元(季度30萬元),實行簡化統一的標準。
免征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如何呢?
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平時銷售時按正常業務做: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月底把免征增值稅做: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3.增值稅減免后,銷售稅金及附加費也要減免,同樣轉入營業外收入就可以了。
【注意】:免征增值稅應是小規模納稅人;
免征增值稅的企業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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