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票據背書疑問解答

2017-06-07 13: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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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主要包括質押背書、轉讓背書與委托收款背書.

銀行在作為質權人、受讓人或受托人接受票據背書時,應當重點審查票據的真實有效性、背書連續性、背書形式的完備性及票據不存在權利瑕疵.

1、以票據提供質押擔保的,出質票據是否應作質押背書?

擔保法司法解釋將質押背書作為票據質權的對抗要件,未背書的,質權人雖可取得質權,但該質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票據法司法解釋將質押背書作為票據質權的取得要件,未背書的,不構成質押,質權人不能取得質權.

關于質押背書的效力因存有上述爭議,謹慎起見,銀行在接受票據質押時,應要求出質人在該票據上作質押背書.

2、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能否對其進行貼現或接受該匯票質押?

《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背書轉讓后的受讓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上述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對于該匯票,我行不得對其進行貼現或接受該匯票質押.

3、匯票質押業務項下,主債務到期時如何解除質押或實現質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35號)》規定,以票據提供質押擔保的,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我行作為質權人應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出質人.票據到期時,由持票人(出質人)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質押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未能如期履行債務時,我行作為質權人可依法實現質權,但不得將票據進行轉讓或者貼現.我行可比照匯票貼現到期收回的處理手續,并在托收憑證備注欄注明"質押票據收款"字樣.

若實踐中,個別地區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慣例且不實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我行有進一步明確規定的,可按當地操作慣例或我行規定執行.

4、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中,除對票據進行審查外,還應關注哪些問題?

在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中,我行給予出票人保貼額度,承諾對其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貼現.為避免爭議,應在保貼協議中明確,我行給予出票人保貼額度,視為對出票人進行授信,占用出票人在我行的綜合授信額度,在有第三方對出票人在我行的授信提供最高額擔保的情形下,應在保貼協議及最高額擔保合同中明確,保貼協議項下我行對出票人的授信在最高額擔保的范圍之內.同時應注意保貼協議的出票人與擔保合同中的被擔保人保持統一(避免出現保貼協議債務人為貼現申請人,被擔保的債務人為出票人).

在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中,應客戶要求,我行必須出具保貼函的,應盡量做到一票一函,且在保貼函中應明確我行承諾予以貼現的票據應為經我行審查通過的票據.

5、銀行在進行票據貼現時應盡到何種審查責任?

在票據貼現業務中,理論上,我行對貼現匯票承擔的是形式的審查責任.一是審查所受讓票據是否具備票據法規定的絕對記載事項、票據背書是否連續;二是向承兌行作出票據是否真實的查詢,并得到肯定答復;三是對貼現申請人提交的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稅發票的原件進行形式審查.

若我行對票據貼現有進一步明確規定的,參照我行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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