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期發生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的規定,記入開辦費的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
二是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分三年扣除。
不管采用何種方法,扣除金額均為實際發生額的60%。
籌辦期發生業務招待費分錄怎么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因此,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直接計入開辦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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