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可能發(fā)生減值的跡象時,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企業(yè)應當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例】2007年12月31日,丁公司的某生產線存在可能發(fā)生減值的跡象。經計算,該機器的可收回金額合計為1230000元,賬面價值為1400000元,以前年度未對該生產線計提過減值準備。
由于該生產線的可收回金額為1230000元,賬面價值為1400000元,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應按兩者之間的差額170000(1400000—1230000)元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丁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7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