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建安發票為什么要付款方證明
如果是普通發票。有對方出具的購貨證明或合同之類都可以。如果是代開專用發票,對方稅務登記證副本、購貨證明或合同都要的。
實務操作中,發票能否證明交易雙方之間有無發生付款事實?本文結合最高院對相關司法解釋的釋義,結合現行針對發票的法律規范,以期探討發票能否證明付款事實這一法律問題。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3條、第19條、第21條,發票的定義包含提供商品或服務相應的“收付款憑證”,同時開具發票之義務與經營活動中的收款行為密切相關。因而可以說,從法律規范的應然性角度看,發票自然是商事主體交易過程中與收款行為相伴隨的收付款憑證,合法有效的發票具有證明相應收付款行為事實上存在的證明力。
案例:
去國稅局開發票,人家說要付款方開個證明!這個證明怎么開?
大概格式及內容如下:證明今從XXX處購買XX貨物(勞務、服務)若干,金額XX元(,……,金額共計XX元)。
特此證明。落款+公章+日期。
開具建安發票為什么要付款方證明,這付款方證明要如何寫呢,以上的內容基本有了說明,如果還有什么要弄清楚的,可以問問會計學堂老師,專業的網站,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