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資產分類
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IASB提出了一種新概念,即以“主體業務模式”為基礎的金融資產分類標準。根據這一模式,IASB建議把金融資產從目前的兩類修改為三類,即:第一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第二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第三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IFRS9要求主體評估金融資產的管理模式。在他們看來,如果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那么,這類金融資產價值應該根據合同現金流量來評估,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不滿足這一條件的金融資產,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但有些人認為,當銷售資產的業務與以攤余成本計量為目的相違背的時候,那么這類金融資產就需要考慮銷售資產的水平,并為此設定了一個非定量的標準,即:以會計上“超過非重大程度”的重要性作為參考標準。然而,一些利益相關者認為,為了滿足監管要求,金融資產無論是以攤余成本計量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都需要考慮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但這可能與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不相一致。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利益相關者希望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來計量,并把其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他們看來,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未必恰當地反映了管理這類金融資產的業績,可能僅僅是為了反映公允價值的利得與合同現金流合并的報酬最大化。進一步說,這種核算可能產生非配比性,因為這樣核算的金融資產可能會與保險合同負債的核算不一致。并且,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關于金融工具分類方面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有鑒于此,IASB推薦了以下處理方法:根據合同現金流的特征,根據主體業務模式,金融資產應該強制地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明確規定了以主體業務模式評估作為辨認“為收回現金流而持有”的金融資產依據。如此理解,業務模式評估的建議并非是為了增加一種業務模式,而是作為評價金融資產計量是否合理的一種測試方法。在IASB看來,依據合同現金流的特征,如果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為了收回現金流而持有,那么以攤余成本來計量金融資產就是合理的選擇。
當然,對于一個主體來說,要評估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不僅需要考慮過去銷售金融資產的頻率與重要性,而且要考慮未來銷售這些金融資產的期望。而要實現這個目的,主體就需要決定來自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與未來導入的現金流是否相一致。現實中,金融資產的信貸質量與主體收回現金流的能力是直接相關的,現金流的可回收性與金融資產的銷售目標并非不一致。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
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在IASB看來,合同現金流的特征僅僅與支付本金和利息相關,是一種范圍受到限制的金融資產。這種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其信息有用性由其本身來決定,報表使用者對這種信息的要求總是遵循一種慣常的模式,反映了這類金融資產的分類與計量同保險合同核算的交互關系。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看來,IASB的這一做法,在消除美國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一些關鍵性的差異方面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顯然,金融資產的這種分類法,還是有條件的。IASB認為,當且僅當符合以下條件時,會計主體才可以把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第一,該金融資產要有合同現金流的特征且僅僅是為了支付本金和利息;第二,要在相關業務模式內管理。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的金融資產才可以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這樣劃分的目的,從理論上來說,要比僅僅以攤余成本來計量或者以公允價值來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所反映的業績要真實得多。因為對于這類金融資產,其管理模式要么為收取現金流,要么為出售,不管采取哪種模式,其業績都會受到合同現金流或者公允價值可實現性的影響。
攤余成本反映了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合同現金流,公允價值模式則反映了現金流是能夠實現的。按這樣理解,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來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結果是,資產負債表以公允價值的持有量來反映,而損益表則以攤余成本來反映。基于這一事實,IASB要求這類金融資產強制性地以公允價值來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采用實際利率法,利息收入在損益表中確認;采用相同信貸資產的減值測試方法,其損失在損益表中反映;累計的公允價值利得或損失在其他綜合收益表中反映,并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自權益部分轉為當期損益。對于以上會計處理,如果沒有其他綜合收益,攤余成本的信息就會得不到反映,而這恰恰是以公允價值來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金融資產的關鍵特征。
這樣,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累積的利得或損失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就不會被重復反映:一個主體在初始確認時就屬于不可撤銷選擇權的權益工具在其他綜合收益中所反映的公允價值的變化;或者,具有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金融負債。為了遵循會計一致性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周期性地使用這些利得或損失是不容許的。對于一些權益工具,其減值測試是非常主觀的,在金融危機中得到深刻反映。IASB要求強制性地以公允價值來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應該采用與攤余成本計量相一致的減值測試方法。對于一些具有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金融負債來說,其可歸屬于自身信用的累積金額不可以周期使用。因為這些金額具有償還性質,自身信用風險的變化累計影響在到期時會自然地恢復到零。相反,一些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如強制性地以公允價值來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它們會在到期日前出售,由于公允價值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了,到期日自然不會自動轉回。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正是遵循了這種模式,并采取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對于外幣業務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來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采取與攤余成本計量相一致的模式。以攤余成本計量而產生的匯兌損益在損益表中反映,而其他匯兌差異則在權益表中反映。IASB認為,金融資產這樣分類,可能會改善與保險合同負債之間的一致性,因為貼現率變化而引起的保險合同負債的變化會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得到披露。對于一個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保險合同來說,無論是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化還是保險合同負債價值的變化,都會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得到恰當反映。對于利益相關方而言,可能會關心以公允價值計量會不會增加其使用問題。這在IASB看來,金融工具的分類并不會增加或減少公允價值的使用,僅僅是為了保證提供信息的相關性。
邁斯庫普與恩格斯特姆反對金融資產的這種分類法。他們認為,這種分類法存在以下三個問題:第一,這種方法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金融工具報告的復雜性。第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相區分的業務模式不明確,從而在實務中難以準確判斷哪種會計處理更合理。第三,保險合同負債的可靠反映未必需要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這類金融資產。因此,在他們看來,金融資產無論是以攤余成本計量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都應該計入當期損益,但他們支持“為收回現金流而持有”的業務模式與合同現金流評估模式。
在IASB看來,IFRS9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降低了金融工具核算的復雜性。同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相比,本次修改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減少了分類數量,甚至減少了許多金融工具計量與披露方法。事實上,邁斯庫普與恩格斯特姆同意這種做法,他們所擔心的是本次修改會不會返回原路。在他們看來,攤余成本是最合適的報告基礎,應該一致徹底地應用于整個金融工具的計量。同樣,如果公允價值提供了更相關的信息,也應該一致應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是攤余成本與公允價值的綜合,概念含糊且不易理解。但他們承認,在許多情況下公允價值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增加資產信息的概念,在攤余成本下報告它是合適的,如果能得到清晰與明確的披露,這種附加信息又是非常必要的。
本次修改的理論依據是明確的業務模式是判斷債務工具核算合理性的標準,不管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都如此。這些不同的業務模式可以通過業務管理方法而觀察到,其業績也可以通過主體的人事管理來評估。在邁斯庫普與恩格斯特姆看來,為持有發行在外的債務工具與為收回現金流而持有的債務工具,其業務模式是非常不同的,如何區分業務模式、如何判斷合理性是困難的。例如,管理資產的目的是實現報酬最大化,而在哪里管理資產、采取何種業績評估基礎則是偶然的。資產報酬最大化、公允價值基礎,都是一些明確的概念,但其本身不是會計處理有效性的判斷標準。在判斷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業務模式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在會計實務中必然會產生方法多樣性的重大風險。雖然邁斯庫普與恩格斯特姆認為區分業務模式存在主觀性,但是他們承認還是有可能區分這樣一種“為收回而持有”的業務模式:目標是賺取邊際利率,通過銷售資產實現公允價值的變化不是評估業績的一個重要因素。但他們不相信除這種業務模式以外的其他業務模式。邁斯庫普與恩格斯特姆相信,如果公允價值確實是最合適的計量基礎,那么,全部公允價值變化都是相關的且應該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持有債務工具的目的是報酬最大化,那么,僅僅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利息收入與把已經實現的價值變化計入當期損益并沒有真實反映經濟活動。進一步說,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給予主體一種管理損益的自由。在他們看來,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所有公允價值變化計入當期損益,主體就沒有能力把公允價值損益集中在某些因素上。
對于邁斯庫普與恩格斯特姆提出的第三點反對理由,IASB認為,金融工具的這種分類與當前的保險合同項目一起正在規劃中。一個臨時性的決議是,對于與之相對應的保險合同負債,其貼現率變化反映在其他綜合收益中。但在他們看來,IASB這樣做的理由在于利率變化不影響當期損益,其結果應該與市場變動相分開。為了避免這種方法可能出現的會計不一致性,有必要把資產價值變化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以便與保險合同負債相一致。這樣的會計處理能否保持一致性,能否分離市場變動與投資影響,令人懷疑。如果有兩個為收回而持有的保險合同負債,他們的期限與到期日相同,那么,它們的公允價值變化都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會有什么問題。可在其他情況下,保險合同負債的總金額分別在當期損益與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就幾乎沒有什么意義了。如果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是有意義的,那么,在當期損益與其他綜合收益之間就會產生不一致性。并且,如果與保險合同負債相對應的金融資產不在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公允價值變化,那么,把保險合同負債公允價值貼現率的變化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就會產生會計上的不一致性,也為盈余管理提供了機會,損害了財務報表的質量。如果把保險合同負債公允價值變化計入當期損益,就會滿足配比性要求,能夠清楚地辨認主體的業務模式。
三、其他綜合收益與財務信息有用性
一些財務報表使用者堅持認為,對所有金融資產都以公允價值來進行計量較為合適。可在筆者看來,對于一些比較特殊的金融資產而言,同時采用攤余成本與公允價值兩者核算更能提供有用的財務信息。修改IFRS9,并不是試圖增加或者減少公允價值的使用,而是試圖確保一些計量比較特殊的金融資產所提供的信息更具相關性。如果計量特征和損益影響在管理金融資產業務模式與合同現金流量方面是一起發揮作用的,那么財務報告所提供的信息在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與不確定性方面更為相關。比如,持有金融資產是屬于傳統的存貸業務,顯然是使用攤余成本來核算較為合適。主體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決定了可實現現金流是來源于合同現金流回收還是銷售,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因此,主體業務模式提供了金融資產獲取未來現金流的時間、金額和不確定性方面的有用信息。如果主體業務模式的目標是收回合同現金流,那么以攤余成本來計量時無論是在資產負債表反映還是在損益表中反映都提供了未來現金流信息。可是,如果主體業務模式的目標是通過銷售金融資產或者公允價值計量而實現現金流,那么無論是在資產負債表反映還是在損益表中反映也都提供了相同信息。
在金融資產核算中,“為收回而持有”的業務模式明確了以攤余成本來計量,大大改進了財務信息質量和有用性。理由在于,這種模式僅僅適用于為收回合同現金流而持有金融資產的處理,有助于評估主體未來現金流的時間、金額和不確定性。進一步說,由于引進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這種處理方法,金融資產財務信息的有用性得到了提高。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在財務狀況變動表中反映了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在損益表中反映了當期的影響,其結果是與攤余成本計量相同的。對主體業務模式來說,這樣處理是恰當的。無論是銷售還是持有金融資產,都會使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計量的信息與財務報表相關。由于增加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對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中存在的關于金融資產分類與計量問題仍然是一種改進。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同的是,修改后的IFRS9有一個清楚的業務模式來決定何種金融資產適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這樣,主體可以更好地反映金融資產管理方式,提高與此相關的現金流在時間、金額和不確定性方面評估的信息有用性。
四、結語
主體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特征決定了金融資產的分類與計量方式。如果主體持有金融資產,其合同現金流是僅僅包括支付本金和利息且主體持有目的是出售而收回現金流,那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是恰當的,而不應計入當期損益,否則就會導致財務狀況與經營業績反映的信息不一致;如果主體持有金融資產,其合同現金流是僅僅支付本金和利息且主體持有目的僅僅是“為收回而持有”,那么以攤余成本計量是合適的,利息收入在損益表中、攤余成本在財務狀況表中反映,體現了管理資產是為了收回現金流而持有。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綜合收益還是計入當期損益,對報表信息使用者有著重要影響。只有符合主體業務模式與合同現金流特征的價值變動才可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這對信息使用者理解信息并適時做決策有著重要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