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無效的情況的情形

2017-04-29 16:2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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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因不具備《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據上的法律約束效力,此時,所有的票據行為人均自始不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也自始沒有票據權利。

我國票據法規定了以下幾種票據無效的情形。

1.值得注意的是,在臺灣地區的票據法中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時,以中文大寫為準,而票據仍然有效。

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3.絕對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钡谄呤鶙l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钡诎耸鍡l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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