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約成本在新收入準則下如何確認與攤銷
1、合同履約成本的會計定義與確認條件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合同履約成本需滿足兩個條件:
直接關聯性:成本必須直接用于履行合同義務(如建筑企業的人工、材料費用);
可收回性:成本預期能夠通過收入收回,且不屬于其他準則規范范圍(如存貨成本)。
在實務中,若企業無法將成本準確分攤至特定履約義務,需將其作為期間費用處理。
2、多項履約義務下的合同履約成本分攤
典型案例:B公司承建宿舍樓并安裝空調(總合同680萬元,成本520萬元),2024年發生施工成本200萬元。
處理要點:
義務拆分:將合同拆分為建筑施工(時段義務)和空調安裝(時點義務),按成本占比分配交易價格:施工部分627萬元,空調部分53萬元。
成本匹配:施工采用投入法確認進度(200/480=41.67%),對應收入627×41.67%=261.27萬元;空調因未履約不確認收入。
稅會差異:稅務采用整體成本進度(200/520=38.46%)確認收入261.53萬元,與會計處理存在0.26萬元差異,需調整申報。
合同履約成本如何理解?
合同履約成本是當交易雙方的交易合同達成后,由于交易的達成與交易的執行往往存在著時空上的分離,因此,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忠實地履行已達成的交易合同是保證交易達成的又一重要因素。為了做好這一點,同樣又需要社會付出一定的資源。除了交易雙方為了這一目的而花費的費用以外,從社會整體上來看,需要抽調大量的人力、物力服務于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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