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分為什么
法人合并的形式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劃分。具體而言,法人合并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吸收合并
定義:吸收合并,又稱存續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而吸收方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特點:在此類合并中,收購方通過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方式取得被收購方的資產和負債,被收購方則喪失獨立的法人資格,成為收購方的一部分。
二、新設合并
定義: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個新的公司,參與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歸于消滅。
特點:在新設合并中,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全部取消,新組建的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區別是什么?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法人代表,也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于法人的授權。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其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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