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是什么
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追索權行使步驟有哪些?
1、保全追索權
匯票持票人必須依法為票據權利保全行為,之后才可行使追索權,持票人不為保全手續將喪失追索權,所以說!票據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尤為重要.
2、通知拒絕事由
一般說來,通知拒絕事由,是持票人的義務,這個行為的主要目的是使票據的全部債務人知悉被拒絕的事實,以便做好準備,或者準備屆時自動償還,或者及早籌備資金.同時,通知拒絕事由也有期限設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3、務人自動償還
意思就是說,被追償人收到拒絕事由通知后,如果自動償還票款,出票人應該受領,持票人的追索權至此實現,并應將匯票即收款單據交給自動償還人,追索權轉移于自動償還人.、
4、確定追索對象與追索順序
追索對象是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前述追索對象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5、請求償還
追索對象確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匯票、拒絕證書或其他拒絕證明文件,請求其償還追索金額.
6、受領和交會匯票
意思是指,被追索人如清償票據債務,追索人應受領并將匯票連同解決證書以及收款清單一并交給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權的行使程序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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