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個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這里的起征點是指對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也就是過去人們通常所說的臨時經營。當然就不包括個體戶及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今天就納稅人關心的一些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明確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體戶和其他個人。因此,月銷售額未達到5000元的企業也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按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但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所以,對于除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以外的企業是不適用起征點有關規定的。
所以不包括小規模納稅人。
究竟哪些人適用于“增值稅起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財稅〔2019〕13號等文件規定:
1、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且只能為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中屬于單位的部分。
3、特殊情況: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相關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九條,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本文主要給大家講到了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個人嗎、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究竟哪些人適用于“增值稅起征點”等相關內容,會計學堂小編提醒大家,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起征點,而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網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