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應稅消費品對外投資會計處理
答:根據稅法規定,自產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并確認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營業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營業成本
貸:庫存商品
自產產品用于應稅項目如何繳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四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因此,將自產工具用于增值稅項目項目的,均應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該工具所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用于增值稅項目的銷項稅額,不需要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非應稅項目主要是營改增以前的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等文件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大部分已列入“營改增”項目)、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營改增以后,都是增值稅的應稅項目了。
以上就是自產應稅消費品對外投資會計處理的全部內容了,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的加權平均計算,想要學習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官方網站的每日持續更新。